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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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225號債權人 張素容 債務人余進成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㈦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㈨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㈩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6225 號其他文書(104.06.22)【本件裁判書】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4 年度 朴簡 字第 118 號裁定(104.07.1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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