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中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中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所附104年5月21日受刑人刑事聲請狀1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2年9月26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又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故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5所示該罪原判決時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是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8日│102年4月27日│102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995號│毒偵字第553、950│毒偵字第553、950││││號│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47│102年度訴字第715│102年度訴字第71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2年8月30日│102年12月27日│102年12月27日│││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47│102年度訴字第715│102年度訴字第715││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9月26日│103年1月17日│103年1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4業由嘉義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以嘉義地檢署103年執更字第│││1015號案件執行。│││2.編號5以雲林地檢署103年執字第805號案件執行。│││3.編號6以雲林地檢署103年執字第1090號案件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收受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7日22時│102年5月18日│102年8月5日│││25分採尿前當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雲林地檢102年度│雲林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013號、│偵字第7099號│毒偵字第1078號│││102年度偵緝字第│││││268、269號等│││├───┬────┼────────┼────────┼────────┤││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92│103年度六簡字第8│102年度訴字第73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3年5月28日│103年2月21日│103年4月8日│││日期││││├───┼────┼────────┼────────┼────────┤││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92│103年度六簡字第8│102年度訴字第732││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6月23日│103年3月17日│103年4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4業由嘉義地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以嘉義地檢署103年執更字第│││1015號案件執行。│││2.編號5以雲林地檢署103年執字第805號案件執行。│││3.編號6以雲林地檢署103年執字第1090號案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