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炳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8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炳煌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告訴人所受傷害更正為「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外,其於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炳煌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違規迴轉之過失程度,導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肇事後對告訴人聲請調解、檢察官傳訊、本院訊問均不到場之犯後態度暨告訴人已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載明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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