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惠珍具保人張朝順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朝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李惠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通
緝到案後,經本院命以新臺幣1萬元具保,由具保人張朝順繳納指定之保證金後,被告業經釋放等情,有本院106年8月9日106年士院刑讓緝字第559號通緝書(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58號卷〈下稱審訴字卷〉第37頁至第38頁)、本院訊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審訴字卷第60頁至第62頁、第65頁)在卷可憑。
㈡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本院依法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而未遵期到庭,並經本院函知具保人通知被告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有本院當庭諭知準備程序期日之訊問筆錄
1份(審訴字卷第60頁至第62頁)、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審訴字卷第74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8號〈下稱本院卷〉第56頁至第58頁)、本院送達證書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卷第26頁至第28頁)、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本院卷第52頁至第55頁、第62頁至第67頁)等資料在卷可憑,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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