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7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4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緩起訴處分確定,聲請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12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俄羅斯方塊」、「格鬥天王」、「雪人兄弟」、「景品販賣機」各壹台(均含IC板壹塊)、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速偵字第5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電子遊戲機台「俄羅斯方塊」、「格鬥天王」、「雪人兄弟」、「景品販賣機」各壹台(均含IC板壹塊)、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均係被告所有,分別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品,並據被告 陳明 在卷(參見警卷第4頁)。從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均予沒收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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