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電子遊戲機台「北極熊」壹台(含IC板壹塊)、新台幣參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64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電子遊戲機台「北極熊」壹台(含IC板壹塊)、新台幣參佰元,係被告所有,且分別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品,並據被告 陳明 在卷(參見警卷第2頁),聲請人於聲請意旨雖僅載明沒收IC板壹塊,但經本院向聲請人詢問後確認其真意應係將被告所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中查扣之電子遊戲台連同IC板併沒收,而依卷內扣押物品清單本件唯一扣得一台電子遊戲機,名稱為「北極熊」含IC板壹塊,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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