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67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邱瀚霆
被   告  林金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使用
,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其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已提出
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交易明細、債權讓
與證明書及登報資料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實,則原告
訴請被告償還上開欠款,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件係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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