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矚上重更(三)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矚上重更(三)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29日執行羈押,至97年11月28日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本院第1次延押,至98年1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1月2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