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其期間於九十七年四月六日屆滿三月,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自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延長之二月期間至九十七年六月六日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