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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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9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複代理人 姜義贊 律師被告台大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北市內湖區石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關於被告「台北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大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胡宏文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