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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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9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9208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原名: 陳月
4之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原名:陳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無到期日,請補利息提示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