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三二號
原告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
三、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理由。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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