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
度偵字第17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嘉怡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於前4次所犯竊盜罪,係於第5次犯罪被查獲時,主動向
警方表示尚犯該4次竊盜罪,乃是對未發覺之罪自首並受裁
判,依法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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