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李彧彬 被告 李彥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提領存款之時間跨越其母 李傅順蘭 死亡時點前後,致被告犯罪所侵害者,非單純僅為原告個人權利,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尚待闡明確定,是認本件情節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黃裕堯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