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7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法定代理人 丙○○
              地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7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9日上午11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及
自民國9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22%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9月4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借據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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