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267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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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267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3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正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整,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95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整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
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歷史帳單彙總
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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