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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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心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潘心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並取其中1只檢測之鑑定結果,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814D001、4814D002、4814D003)在卷可憑(第1302號偵卷第39至41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吸食器
1組
2
玻璃球管
1支
3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7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