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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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心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潘心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並取其中1只檢測之鑑定結果,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814D001、4814D002、4814D003)在卷可憑(第1302號偵卷第39至41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吸食器

1組

2

玻璃球管

1支

3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7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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