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0號
上訴人即原告酉○○○
甲○○癸○○壬○○辛○○丙○○未○○巳○○卯○○丑○○寅○○戌○○亥○○○乙○○午○○子○○戊○○ 許欲明 丁○○天○○庚○○己○○申○○○被告辰○○○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二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