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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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更(三)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