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6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依兩造簽訂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0條規定兩造合意約定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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