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2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違約金非票款。)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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