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47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蕭宏澤 債務人陳義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