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國字第二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丙○○、丁○○、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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