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宜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送達代收人 陳孟君 被告將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洪碧雀~B法官王銘~B法官羅智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