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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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 吳博仁
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僱傭關係,係屬財產權之範疇,是原告提起本訴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