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四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右聲請人與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護字第二五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接案通知書各一份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二六一號、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四四號兩造間請求離婚之民事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護字第二五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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