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七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七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