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34號
原   告  蘇義彬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入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限責任高雄市
  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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