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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