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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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保險簡字第14、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靜怡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2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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