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524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5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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