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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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民國(下同)88年8月21日,因遭不詳姓名之
人詐騙而誤將新台幣(下同)45000元匯入被告設於台中縣
太平郵局0000000帳號內,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
原告受有損害,爰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情,業據被告到
庭所自認,並經本院向太平郵局函調0000000帳號交易紀錄
,於88年月21日,該帳號確有一筆45000元匯款匯入,堪認
原告上開主張屬實。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
有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
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原告誤為匯
款之行為,取得45000元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無
法律之原因取得系爭45000元,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於法
有據。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此敘
明。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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