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62號
原   告 上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武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 森(原名:洪
  合明)即華陽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000元,應繳裁
   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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