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44號
原   告  陳汪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威凱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621
元【本院依職權向地方稅務局函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房屋,其
課稅現值為302,200元,加計另請求之瓦斯、電話費等計10,4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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