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黃心書
           號
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9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500元,應繳裁判費18,62
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1段139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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