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異議人 安寶樺 即債務人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核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4年11月9日寄存送達於異議人戶籍地,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於104年12月10日確定(寄存送達10日生效,加計1日在途期間,加計20日不變期間),但異議人卻至104年12月11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前開規定,其異議即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