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瑞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區○○段657、314、280、282、646、647、649、649-1、650、651、652、705、706地號○○○區○○段1687、202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曾瑞吉、債務人 張伯安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