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9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祺峰
曾阿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富如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