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金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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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金小字第3號
原   告  曾品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杰 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6 年度 北金小 字第 3 號裁定(106.03.1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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