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鄭士永
受告知人 邱凱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