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878號
原   告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訴訟代理人  王譽潔
被   告  鄭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上午十一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8日上午11時宣示,惟為儘速
終結訴訟並保當事人權益,應認屬重大理由,是原指定之宣
示日期應變更為106年3月28日上午11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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