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24號原告 周魏桃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宗理 等2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179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周宗理、 周宗緣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