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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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明冬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 康木深 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暨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