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92號聲請人 林德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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