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被告 李富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除去地上物並騰空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萬6,002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合計(6,001.89+859.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400元=9,60萬6,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139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