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龍選任辯護人趙家光律師
陳姿樺律師被告 梁躍登
許燕玉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黃淳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3人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黃右萱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