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5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55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任家伶 被告 林書豪
林正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林書豪、林正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林書豪、林正騰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書豪就讀基隆市私立聖心高級中學時,邀同被告林正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1,992元,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9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民國102年6月19日,應還款日為103年7月19日。利息依借據約定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1.83%計算,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息自轉列催收款項目起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1.83%加1%計算,如不依期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依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而被告林書豪於104年1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67,7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被告林正騰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到庭抗辯:被告林書豪、林正騰對原告主張尚有上開款項未為清償乙事,並不爭執,惟盼能與原告協商等語云云。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台銀放款掛牌利率、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林書豪、林正騰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被告林正騰雖抗辯盼能與原告協商云云,惟被告既自承確實積欠原告所請求之貸款未清償,被告即應依兩造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約定清償全部積欠款項,被告得否分期清償,係兩造間另就本件債務清償方式及期間之約定,事涉原告之權利,且非得以解免或緩期清償之事由,本院均無從審酌,被告所辯,自不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書豪、林正騰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適用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訴訟程序,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林書豪、林正騰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4年度基小字第1553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計算之期間及利率│├──┼─────┼───────────┼────┼────────────┤│一│17,855元│自民國103年12月19日起│1.83%│自民國104年1月20日起至清││││至民國104年5月7日止││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10%││││自民國104年5月8日起至│2.83%│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清償日止││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算。│├──┼─────┼───────────┴────┼────────────┤│二│25,019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三│24,918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同上│├──┼─────┼────────────────┴────────────┤│合計│67,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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