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5號
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間因選任日盈機械工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