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4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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