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本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貢寮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本院98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018,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